王东律师亲办案例
走私白糖犯罪中第一手“中介”,成功辩护为走私罪从犯
来源:王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量:1703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作为信息中间商,搓和上游走私卖家和下游买家进行白糖交易,上游卖家和下游买家均以为是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且资金从当事人提供账户中经过,当事人扣除其中必要费用,此案涉税金额高达500多万,当事人仅获利几万元。若将当事人认定间接走私,当事人的刑期将在10年以上,罚金在400万以上。公诉机关以间接走私起诉至法院,量刑在十年以上,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为走私罪从犯。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40万元;未上诉。


三、公诉机关、法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最大难点,间接走私与走私罪的从犯区分,从当事人在涉案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交易资金来源、获利情况、罪刑责相适应等多个方面进行辩护,成功将当事人辩护为从犯,有期徒刑减半,罚金数额大幅缩减。


五、关联法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六、声明

上述案例均系本人亲自办理真实案件,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需要,不再提及案件当事人姓名及案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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