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参与某公司对外推销理财产品,由于资金断裂,老板涉嫌集资诈骗被刑事立案;当事人一方面为公司发展客户,金额达数十万元;另一方面其负责为区域员工发放工资;公安网上通缉抓捕,得知消息后,律师主动规劝其投案自首。
二、办理结果
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
三、办案机关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四、办案心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存在几个关键辩护点:一是吸收存款对象是否面向不特定人还是局限于特定群体;二是公司吸收存款还是个人吸收存款;三是当事人在案件中作用大小,主犯还是从犯;四是当事人是否能够退赔款项;五是当事能否认罪认罚。
五、关联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声明
上述案例均系本人亲自办理真实案件,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需要,不再提及案件当事人姓名及案件号。